江苏美雕门窗有限公司

临沂汇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美雕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7民初1020号之二 原告:临沂汇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村委东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BWAE4A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美雕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工业园区***1号院内1#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MA1YB0MG0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沂汇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美雕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临沂汇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汇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汇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元(已减半),保全费320元,共计716元,由原告临沂汇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许海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