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5486号
原告:苏州市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横扇街道菀坪社区瑞源路8号。
负责人:**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市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经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丽州北路136、1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浙江经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2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142元,由原告苏州市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