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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来潮物资有限公司、浙江经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14号 原告:上海来潮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彷公路4925号(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旭旸。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经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丽州北路136、13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来潮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经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2022年2月16日,原告上海来潮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来潮物资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来潮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来潮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