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经典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经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 江 省 永 康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784执346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经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记,男,1978年05月0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经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生效的(2021)浙0784民初2192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记在(2021)浙0784执3467号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记银行存款人民币1547766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王 美 姿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 记 员 冯 雅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