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民申9857号
再审申请人山东尚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源公司)与被申请人鱼台万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8民终1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在对工程总造价鉴定前,一审法院即组织双方对有双方盖章、相关负责人签字的建筑结算表、安装结算表、价格执行标准进行质证,尚源公司对建筑结算表、安装结算表确定的工程量明确表示无异议。故一审法院对仁诚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予以确认,并无不当。关于违约金,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尚源公司主张万基公司赔偿损失的同时又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另外,尚源公司的其他再审请求,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尚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 丽
审 判 员 邱建坡
审 判 员 张 磊
法官助理 王金雨
书 记 员 董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