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27执1223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7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尚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426052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窦 红
书记员 翟庆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