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827民初296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尚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科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山东科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鱼台万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尚源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尚源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山东尚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广玉
人民陪审员 宋军涛
人民陪审员 张冬群
书 记 员 张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