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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酒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执恢10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475138-7,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邵贵祥。
委托代理人:陈曦,上海方本(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连云港酒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896052-2,住所地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汪广耀。
申请执行人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酒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与2015海执字第04373号案件、2016苏07**执3430号案件系同一案件),该案(2012)海民初字第0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及其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两套,本案及原案已进行了查封,尚不具办证条件,需待时处置;本次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被执行人尚有多起在执或业已终本的被执行案件。本院将本案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条件成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秀军
审判员  陈 兵
审判员  雷书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