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1847号
原告:***,女,195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陈芊蕙,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311-1号。
法定代表人:邵贵祥。
原告***与被告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于2021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4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