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5054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311-1号。
法定代表人:邵贵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