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527号
原告:***,男,195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才,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陈芊蕙,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311-1号。
法定代表人:邵贵祥。
原告***与被告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8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沈洪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