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3475号之一
原告:上海材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祁连山路3588弄118号-甲。
法定代表人:方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31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材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材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材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64元,共计3,289元,由上海材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方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