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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南京XXXXX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14民初877号 原告:徐某某,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季某。 被告:江苏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 被告:山东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 被告:南京XXXXXXX**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南京XXX**有限公司、江苏XX**有限公司、山东XX**科技有限公司、南京XXXXXXX**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1月24日立案。原告徐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