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亚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臻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0203执983号
申请执行人:*****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苗沛领,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住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新疆臻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住克拉玛依区。
申请执行人*****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臻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2日作出的(2017)新0203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臻达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新疆臻达投资有限公司向其支付2398946.3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存款及证券,无可供执行的任何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疆臻达投资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申请执行人*****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新疆臻达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佩军
审判员莎吾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