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港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港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23民初5685号
原告:南通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珠江路118号光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52685T。
法定代表人:储开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艳,南通市港闸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市港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508640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港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南通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通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