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港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0531徐州业隆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港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10531号
原告:徐州业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拾屯街道办事处薛桥村。
法定代表人:龚文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琪,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港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刘公路**。
法定代表人:张武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业隆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港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业隆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业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14元,减半收取141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07元,由原告徐州业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玉洁
书 记 员  徐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