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港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山淼挺管业有限公司、南通市港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3709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昆山淼挺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763670363,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锦东路353号6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民。
被告:南通市港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508640Y,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刘公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武荣。
原告***与被告昆山淼挺管业有限公司、南通市港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志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志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