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818号
原告:淄博硕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7号3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77999916X。
法定代表人:刘坤明,总经理。
被告:山东正越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113号傅山大厦1号楼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Q6L2767。
法定代表人:李占奎。
被告:山东铁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3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5676611P。
法定代表人:杨保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硕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正越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铁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硕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正越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铁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605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硕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正越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铁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6055元。
二、如被告山东正越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铁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126055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田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