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铁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山东铁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7民初35号 原告:****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东路与教育路交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铁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街道趵突泉北路3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第三人:***,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 原告****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铁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日立案。2023年3月10日,原告****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50元,由原告****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