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7民初35号
原告:****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东路与教育路交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铁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街道趵突泉北路3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第三人:***,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
原告****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铁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日立案。2023年3月10日,原告****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50元,由原告****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