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1645号之一
原告:淄博硕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7号3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77999916X。
法定代表人:刘坤明,职务:总经理。。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中润大道113号**大厦1号楼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Q6L276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铁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
南市历下区勁突泉北路3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5676611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硕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铁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前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