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铁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硕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1645号 原告:淄博硕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7号3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77999916X。 法定代表人:刘坤明,总经理。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113号**大厦1号楼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Q6L276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铁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3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5676611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硕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铁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硕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铁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605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硕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铁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6055元。 二、如被告******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铁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126055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佟 彤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