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1645号之二
原告:淄博硕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7号3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77999916X。
法定代表人:刘坤明,总经理。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113号**大厦1号楼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Q6L276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铁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3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5676611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硕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铁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2)鲁0391民初1645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冻结被告财产。本院于2022年9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解除对被告山东铁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铁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