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3221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汶川正中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
法定代表人谭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玉,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汶川**旅业有限责任公司桑坪宾馆,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
负责人胡宇。
汶川正中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汶川**旅业有限责任公司桑坪宾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汶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3221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案号(2016)川3221执115号,执行标的人民币38876.5元。被执行人履行5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分期履行剩余标的33876.5元。被执行汶川**旅业有限责任公司桑坪宾馆的负责人胡宇自愿以本人财产对本案剩余执行标的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川3221执1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裁定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宇
审判员 李红
审判员 赵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饶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