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221民初650号
原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经济开发区远大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正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翔电力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徐海路瓷厂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原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翔电力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圣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