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1财保367号
申请人: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经济开发区远大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524547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申请人:***,汉族,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兖州市。
申请人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33698.36元。申请人以保单保函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33698.3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颜 军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