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881财保106号
申请人:延边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1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77。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延边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延边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济宁银行曲阜支行开户的、银行账号1701********账户内的存款170万元。申请人延边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已提供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济宁银行曲阜支行开户的、银行账号1701********账户内的存款17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满后查封或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