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17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5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市钟山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德坞社区德坞水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EBU0C07。
法定代表人:顾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锦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89号1栋4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4649327H。
法定代表人:朱俊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鋆,系贵州宗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827751。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安华,系贵州宗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82005110044。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六盘水市钟山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锦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54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54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6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邓少旭
审判员 王秋红
审判员 杨 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徐严
书记员王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