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01民初3106号
原告:***,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原告:***,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仁贵(系二原告诉讼代理人),系贵州知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0795165。
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87211900。
法定代表人:巩正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华升盛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2号钻石广场塔楼12号C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838671XX。
法定代表人:肖晓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杨林,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
被告:六盘水市钟山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德坞社区德坞水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EBUOCO7。
法定代表人:顾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华升盛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杨林、六盘水市钟山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13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赵用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冷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