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6540号之一
原告:上海恒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199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高恒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智慧,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菱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大桥新区西塘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聂渡力,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恒乔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菱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恒乔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恒乔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恒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庆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吴丽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