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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金恒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浙江富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民初8385号
原告:山西金恒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少洋,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富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金恒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富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04日立案。原告山西金恒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金恒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金恒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2元,减半收取2531元,由原告山西金恒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跃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黄     少     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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