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26民初9014号
原告:杭州得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094778373Y),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金港湾北区商铺9#二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高佐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铁城,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跃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048333429),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正学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得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跃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得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得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得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杭州得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水俊涵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赖建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