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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某某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5民初1058号 原告:***,男,汉族,1949年8月3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南京***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南京***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南京***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单位支付高温费及加班费共计87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7年12月经人介绍到被告处从事垃圾分类工作,工作时间是上午7点到9点,每天工作两小时。到2018年5月份我跟公司**提出节日加班要给加班费及高温费,但是被拒绝了,我一直跟公司提出,但是没有被采纳。2018年7月份好多居民反映垃圾没有分类混合倒到垃圾站,一直到2019年1月3日记者来采访,我和记者沟通了这个事情之后,我就被开除了。其他像被告类似的公司都发放了高温费和加班费。被告公司没有发放加班费和高温费。根据国家规定被告公司应该支付加班费及高温费;2018年1-12月份加班:1月.3月.5月.7月.8月.10月.12月每月加班一天,合计7天,每天工资30元,合计30元/天*7天=210元,2018年节日加班:元旦、清明、劳动节、端午节各加班一天,4天*90元/天(30元的3倍)=360元。高温费每天2小时垃圾分类,按照300元来计算一个月,以上合计870元。我要七天的加班费,被告方和我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元月1日不算钱,我认为节假日都没有给我钱。 被告***智公司辩称,1、我方认为劳动合同是受民法合同法的调整,易联公司与***签订了劳务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按照约定的每日工作7到9点,工资是900元/月。原告说的在解除合同的时候计算的金额,只是对合同的一种理解,但是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约定。合同约定是按照自然月发放工资。每月为900元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工资结算应该按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劳务协议是按照协议里第三款第一条来结算他的工资,第一条是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上班天数计算。所以570元钱是按照对这一款的理解给钱的;3、关于节假日加班。因为在劳动报酬上面我们公司已经约定好数额。所以加班费包括高温费的主张都在合同里面已经有约定,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高温费、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协议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具体工作时间为每日7点至9点。劳务报酬由甲方按乙方工作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标准为每月900元/月,不满一个月按实际上班天数计算。除乙方加班产生的加班工资外(加班时间以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加班单为准),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高温费、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双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上班,至2019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务协议通知书,通知与原告的劳务协议于2019年1月20日解除,薪资结算至2019年1月20日。原告因此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加班费、高温费。 2019年1月14日,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宁建劳人仲不字【2019】第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庭审中,原告对于被告提供的劳务协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协议中的关于加班费、高温费的约定与法律规定相抵触,虽然元旦没上班,但仍应该给钱。被告则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 上述事实,有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务协议、解除劳务协议通知书、双方当庭**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除乙方加班产生的加班工资外(加班时间以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加班单为准),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高温费、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原告主张加班费,应提供初步证据,其主***等节日加班,却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加班费不予支持。原告还主***费,因双方在劳务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将高温费等包含在原告的劳务报酬中,故对于原告主张的高温费,因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审判员  徐年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