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3执225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4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南京***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已于立案前履行义务并履行完毕,本案无内容可供执行,故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第五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八)**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13执22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