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智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28执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8号天同国际大厦A座1111号。
法定代表人:谢晓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明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南寨镇高速路出口以西。
法定代表人:高亮,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嘉浩,系该公司采购部部长。
***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陕0328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调处:一、***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价款533196元,于2022年3月1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剩余233196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清结,若***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能按时支付,***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履行部分申请执行;二、诉请的逾期利息23954.43元(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24日止),***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三、案件受理费9372元,减半收取4686元,保全费3305元,合计7991元,由***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款533196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款533196元、缴纳执行费7732元,共计54092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540928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533196元,缴纳执行费7732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328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振杰
审判员  时宏杰
审判员  何应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执行员  王国力
书记员  张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