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诉前保字第82号
申请人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屯留县上村镇小河北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长治市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郊区老顶山旅游开发区二龙山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因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2013年6月15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供应及机械施工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承建的屯留县阳光威尼斯工程供应混凝土。申请人依约提供混凝土,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欠货款3751848元。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951848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
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长治市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5184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