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427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壶关县晋庄镇黎岭村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壶关县晋庄镇黎岭村人,农民。
被执行人:山西杰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治市解放西街(温馨家园B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治市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治市郊区老顶山旅游开发区二龙山村。
***与山西杰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市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壶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杰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市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3566.9元(其中包括诉讼费4473元、执行费2548.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亮
审判员马亮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