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402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长治市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城民诉前调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长治市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1711848元及利息(2015年1月10日算起至执行完毕),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9518元,共计1731366(利息另算)但被执行人长治市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治市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存款1731366元(利息另算)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