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民申51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三穗县林工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林园路。
法定代表人:姜进波,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三穗县。
再审申请人三穗县林工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26民终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三穗县林工商公司于2021年3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三穗县林工商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穗县林工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朴
审判员 虞斌
审判员 张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江国秀
书记员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