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民申23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三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桂秦,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穗县林工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林园路。
法定代表人:姜进波,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三穗县林工商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6民终9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近30年,均是按每月发工资,吃住均在农场,原裁定认定申请人属非全日制用工关系错误,二审法院生效的(2018)黔26民终168号民事判决已认定双方之间为全日制劳动关系。2、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属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本案的实体问题,应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法院未经开庭,未经质证,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裁定驳回申请人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事由提出再审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围绕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进行了审查。
一、关于原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同的劳动合同法律性质和救济途径是不同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从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生效的(2017)黔2624民初744号、(2018)黔26民终168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雇请护林员合同书》、《三穗县林工商公司护林责任状》、《承包管护森林合同》约定的事项来看,***作为护林员所从事的工作就是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巡护森林,协助林业主管部门调查林业违法案件、检测防火、病虫害等工作任务,具有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因季节原因用工等特点。同时,***主要的生活来源仍然是靠农业生产劳动收入,显然不同于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全日制从业人员,而是“不离家不离村”对森林进行不定期巡护的农村居民。与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完全的人身隶属依附关系,属于非全日制灵活就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申请人***作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养老保险费用依法应由其个人缴纳,而不是由用人单位缴纳。因此,***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起诉三穗林工商公司主张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规定的应受理情形。***起诉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二审裁定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其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原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未经质证的问题。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申请再审,但并未具体指出原审认定事实的哪一份证据未经质证。经查,原审法院采信的证据在原审庭审中都已经举证、质证,故本院对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事由提出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珊涌
审判员 刘 晖
审判员 周 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罗全龄
书记员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