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624民初108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天河,三穗县八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三穗县林工商公司,住所地三穗县八弓镇林园路。
法定代表人:姜进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三穗县林工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年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龙庆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