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3民终8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山,男,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系鸡西市滴道区兰岭乡永胜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201国道支线南。
负责人:张启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国,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翠玉,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向阳办园林4A--1-4。
负责人:王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羽,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20)黑0302民初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军华
审判员 王迎新
审判员 罗艳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远庆
书记员 董天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