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

密山市光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382民初1781号
原告:密山市光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密山市。
负责人:陈德友,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臣,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
被告:***,男。
原告密山市光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密山市光明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密山市光明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密山市光明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00元,由密山市光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曲 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