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302民初328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羽,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鸡西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铁塔鸡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铁塔鸡西分公司拆除安装在某花园X区X号楼楼顶的通讯设备,恢复原状。事实和理由:***系某花园X号楼住户,2018年3月,铁塔鸡西分公司在未征得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楼上安装通信设备,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铁塔鸡西分公司辩称,在该小区建设基站的规划,是同规划局共同完成的,并经市政府审批同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某花园X区X号楼住户。2017年3月,铁塔鸡西分公司按照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了《黑龙江省鸡西市移动网络通信基站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其中需在某花园X区X号楼上建设6个高度为3米的射频拉远单元。2017年3月21日该《专项规划》经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鸡西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同意后,送交鸡西市城乡规划局报请鸡西市人民政府审批。2017年3月22日,鸡西市城乡规划局将《专项规划》报请鸡西市人民政府审批。2017年3月24日,鸡西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该《专项规划》。2017年9月,铁塔鸡西分公司在未向X号楼全体业主进行通知的情况下,在X号楼的楼顶进行了安装建设。
本院认为,铁塔鸡西分公司系电信设施的建设单位,其在X号楼上所建设的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其建设地点事前依法经过相关权利部门的审批。虽然X号楼的全体业主对楼上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铁塔鸡西分公司是基于法规授权进行的安装建设,即使铁塔鸡西分公司未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但并不因此导致建设行为构成侵权的法律后果。而对于全体小区业主而言,按照《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小区业主应当配合电信设施建设,为电信设施建设单位进出居民小区进行电信设施建设提供便利,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基于上述规定,在小区共有部分进行电信设施建设,全体小区业主负有配合的义务。本案中,铁塔鸡西分公司进行电信设施建设的地点并非***享有专有权的住宅内。因此,铁塔鸡西分公司无需征得其同意。
综上,***主张的侵权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六条,《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剑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孙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