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382执99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
负责人:董春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应返还***200平方米土地,并将土地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请撤销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2民初266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欣
审判员 宋清江
审判员 张海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