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11执15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申请执行人:***,女,194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申请执行人:**1,男,200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法定代理人:**,系**1之母。 申请执行人:**2,男,201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法定代理人:**,系**2之母。 委托代理人:**,浙江子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兴市明大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五星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6016050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1、**2与被执行人嘉兴市明大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11民初5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1、**2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嘉兴市明大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1、**2精神损害抚慰金459720.53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9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嘉兴市明大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嘉兴市明大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嘉兴市明大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嘉兴市明大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于2020年5月20日,被执行人嘉兴市明大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1、**2100000元,双方商定对余款分期给付。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截至2020年7月9日,本案实现债权10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411执15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