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01民初7671号
原告:新疆联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西路亚中精品广场四楼4030A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客户经理。
被告:昌吉市建国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规划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系街道办事处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联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市建国路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联硕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联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