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7民初271号
申请保全人:冀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井陉矿区涧底村北(***市华晨工贸有限公司院内会议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MA0E0YK0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保全人:河北力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518号万隆商业中心十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0063049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冀邯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力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冀邯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河北力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2051.5元。申请保全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河北力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2051.5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8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930元,由申请保全人冀邯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