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2民初8550号
原告:安徽皖能电力运营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557816568R(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国际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55243274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安徽皖能电力运营检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国际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皖能电力运营检修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皖能电力运营检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皖能电力运营检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国际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18.08元,减半收取3159.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皖能电力运营检修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一九年十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