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皖能电力运营检修股份公司

某某与安徽皖能电力运营检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91民初6348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皖能电力运营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与被告安徽皖能电力运营检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皖能电力运营检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6元,减半收取为30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鹏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