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91民初6348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皖能电力运营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与被告安徽皖能电力运营检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皖能电力运营检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6元,减半收取为30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鹏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