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3256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一街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02K33762218P。
负责人:江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沛覃,四川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铠,四川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5号1幢12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57842J。
法定代表人:刁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贵平(系公司员工),女,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詹学刚与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人民政府、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詹学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德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绪